江西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齐美煜)5月26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这部为全省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定,将正式生效实施。
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受限制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批准可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
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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