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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判刑河北5市40余人被查处所长校长村干部《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1:52 阅读: 来源:行李绳厂家

省纪委监委网站对外公布↓↓↓  近日,石家庄市正定县纪委监委对该县住建局党组成员于汝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该县监委将于汝洋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案是该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检察机关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于汝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于汝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秦皇岛青龙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1.干沟乡烧锅店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常德生违规上报和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常德生把关不严,将未进行原址翻建的王素芝户上报为危房改造户,致使王素芝户在2015年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万元。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烧锅店村截留、挪用该村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4.04万元,其中已将7500元退给危房改造户,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年2月5日,经干沟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常德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大巫岚镇李杖子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冯起、村委会主任李玉江套取“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问题。2014年,李杖子采取虚假筹资的方法,将村内道路硬化工程申报为“一事一议”项目。2015年,该村获得国家财政奖补资金70000元。后该村将套取的奖补资金全部付给工程承包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年1月8日,经大巫岚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冯起、李玉江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3.隔河头镇南达峪村党支部书记张义国套取挪用“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问题。2013年、2014年,南达峪村采取虚假筹资的方法,先后将南沟挡墙、路基填方工程和南沟护坝工程申报为“一事一议”项目。在2013年至2016年间,该村先后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合计374032元。该村实际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支出320346元,剩余53686元被用于归还村集体陈欠的其他工程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22日,经十三届县纪委第33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义国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1月18日,经十三届县纪委第37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该村村委会主任樊和、村委会文书蒋福、原村委会主任宋国森、原村委会文书张义彬党内警告处分。  4.茨榆山乡上白城子村党支部书记刘凤太违反低保政策问题。在2016年农村低保清理申报工作中,刘凤太同意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党员刘凤山纳入低保,致使刘凤山享受15个月的低保金53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年2月3日,经茨榆山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凤太、刘凤山党内警告处分。  5.大巫岚镇苗杖子村党支部书记张财源违反低保政策问题。2016年,在苗杖子村受理低保申请和民主评议过程中,张财源优亲厚友,将其母亲纳入农村低保,造成其母亲获得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的低保金292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年2月8日,经大巫岚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财源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纪检监察网对外公布↓↓↓  大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俊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马俊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1月18日,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俊朝党内警告处分。  衡水市通报6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故城县郑口镇李庄村党支部书记张秉福贫困户认定过程中优亲厚友问题。张秉福在贫困户认定工作中,违规将自己儿子确定为贫困户。张秉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饶阳县东里满乡小堤村乱收费问题。小堤村在发放周转貂过程中,向村民收取费用,村党支部书记杨志彬负主要责任,另外杨志彬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杨志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枣强县王常乡李林村党支部书记李金才出具虚假手续套取大棚补贴资金问题。李金才在种植户申请大棚补贴资金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种植户违规套取补贴资金3.19万元。李金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武邑县武邑镇解庄村党支部书记解长生违规为亲属申请危房补贴问题。解长生违规为自己母亲申请危房补贴,修缮屋顶,更换门窗。解长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深州市大屯镇北护驾庄村违规将危房改造款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问题。北护驾庄村党支部书记耿新利、报账员高子川将部分危房改造资金入村集体账,用于村其他日常开支。耿新利、高子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武强县北代乡韩庄村党支部书记胡化良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胡化良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条件的2名村民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胡化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邯郸冀南新区通报14起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1、花官营乡吴庄村原党支部书记蔡海波等四名村干部虚报冒领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款的问题。2013年,时任花官营乡吴庄村党支部书记蔡海波安排村党支部副书记蔡德密、支委蔡书忠、会计李治佳等三名村干部在上报占地附着物时,以虚报坟头106穴、机井1眼、树木825棵,冒领补偿款共计245910元。2013年12月,以上四名村干部商量后,以虚报人员名义将245910元从账上支出,并将所冒领的附着物补偿款用于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开工资、补助等。2017年12月28日,上述四人犯贪污罪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1月,蔡海波、蔡德密、蔡书忠、李治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南城乡后塔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来付挪用公款的问题。2014年2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淑矿将南城乡后塔子村的部分民房扒裂补偿费和土地塌陷青苗补偿款共计166312.5元转到后塔子村村委会账户上。2014年3月,时任后塔子村党支部书记李来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村民补偿款中的13.1万元存入其妻子王秋红开办的邯郸市兴农合作社后塔服务站,该款未及时向群众兑付。2016年3月31日,李来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3日,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来付有期徒刑。2018年3月,李来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城南办杜村党支部书记程文毅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2016年9月,城南办国土所土地测绘人员到杜村丈量确权村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期间,杜村“两委”违规收取1375户群众不动产登记费用137500元。2017年9月,程文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台城乡西城基村原党支部书记郭致文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的问题。2008年10月6日,时任台城乡西城基村党支部书记郭致文违规将村集体土地租赁给靳光玉、靳光富,租赁费35万元未记入村集体财务账,其行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财经纪律。2017年8月,郭致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马选学校副校长柴树彬私设“小金库”的问题。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马选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等共计295900元,该款未记入学校财务账内,用于发放教师福利、支付教师补课费和招待费等支出,对此,马选学校副校长柴树彬负有主要责任,报账员严治涛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柴树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马选学校副校长职务;严治涛受到记过处分。  6、花官营乡学区校长郭从文公款吃喝问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花官营乡学区在下属各校虚报发票28660.5元,用于招待费支出;同时,郭从文还存在为儿子操办婚庆事宜期间违规收受同事、下属礼金问题。2017年12月,郭从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郭从文违纪问题在全局通报。  7、林坛镇民政所长崔萍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林坛镇民政所长崔萍在低保核查工作中不细致、不到位、不及时,对条件已不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员没有及时核销,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崔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林坛镇西野狸岗村党支部书记陈立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6月,新区纪工委在对林坛镇扶贫领域工作检查当中,发现西野狸岗村低保户张相亭、陈树林、王存保、陈保民已不符合《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陈立安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不及时上报核销低保户情况,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陈立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苏庆府乱作为的问题。2017年1月16日,苏庆府按照创一培训学校与马头工业品公司和食品厂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了对城郊马头工业品公司和城郊供销社食品厂家属院的强制拆迁,并在拆迁当日苏庆府及其儿子苏怀龙与被拆迁户发生扭打现象,此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苏庆府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7月8日,苏庆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高臾镇十里铺村党支部委员王庆贵禁烧工作不力的问题。2017年11月30日晚,高臾镇十里铺村机场路沿线发生秸秆焚烧现象,且被邯郸市纪委督查时发现,村支部委员王庆贵作为该路段禁烧工作责任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王庆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组织人事局社保中心职工越级集体上访的问题。2018年1月8日,冀南新区社保中心杜胜利、刘海英、李海民、李刚、赵永红、王淑鹏、赵彬杉、杜金武、李海军、杜星齐、韩志军、史瑞玲、黄晓月等13名职工在杜胜利的组织下,包括杜胜利在内一行13人进京到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反映他们在磁县工作期间,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按照劳动法向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此行为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月,杜胜利受到记过处分,杜金武、韩志军受到警告处分。  12、辛庄营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刘峰工作日中午饮酒的问题。2017年8月17日,刘峰工作日中午饮酒,在全乡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8月,刘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公安分局光禄派出所指导员宋晓梅参与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2014年至2015年,宋晓梅违规参与多起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且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偿还借款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2月,宋晓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公安分局原花官营派出所民警吴志良醉酒肇事逃逸的问题。2017年1月11日20时,吴志良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107国道马头镇邮电局路口撞到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此,吴志良负全部责任。2017年12月,吴志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河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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